來源:網絡資源 作者:中考網整理 2019-06-06 11:03:41
第一條為規(guī)范對南京市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(以下簡稱“中考”)中違規(guī)行為的認定與處理,維護中考的公平、公正,保障考生和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(guī)處理辦法》(教育.部令第33號)及相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對參加中考的考生、考試工作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,違反考試管理規(guī)定和考場紀律,影響考試公平、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,適用本辦法。
對中考違規(guī)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、合法適當。
第三條南京市教育.局負責對全市中考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(jiān)督。南京市招生委員會辦公室(以下簡稱“市招生辦”)負責中考的具體實施,依據本辦法,負責對中考違規(guī)行為的認定與處理。
第四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,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,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認定為考試違紀,扣除該科目考試成績的30%~50%,在兩科以上(含兩科)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取消所考科目的考試成績:
1.攜帶規(guī)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;
2.未在規(guī)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;
3.考試開始信號發(fā)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(fā)出后繼續(xù)答題的;
4.在考試過程中旁窺、交頭接耳、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;
5.在考場或者考點禁區(qū)范圍內,喧嘩、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行為的;
6.用規(guī)定以外的筆、紙答題,或者在試卷規(guī)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、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;
7.其他違反考場規(guī)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。
第五條考生違背考試公平、公正原則,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,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:
1.攜帶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、具有發(fā)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;
2.在閉卷考試中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材料的;
3.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;
4.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;
5.傳、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、答卷(含答題卡、答題紙等,下同)、草稿紙的;
6.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、考號等信息的;
7.故意銷毀試卷、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;
8.將試卷、答卷、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;
9.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擅自離開考場的;
10.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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